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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的社会监督和对检举人进行保护和奖励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1298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手段多种多样,十分隐蔽,税务机关限于人力和水平,很难做到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全面、及时监控,有些案件很难及时发现和查处。为有效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税收活动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为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税收活动实行社会监督。

  2.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这里的“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是指检举人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能是举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连带查出税收问题,不论向哪个机关举报,收到检举的机关都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同理,查处税务案件的机关可以是税务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可以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有查处的机关都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为检举人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是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的法定义务,违反为检举人保密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为了鼓励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检举人奖励。这是一种行政奖励,实施奖励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奖励的对象是依法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主要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一般情况下,有效的奖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二是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奖励机关违反规定另设奖励形式或变更奖励形式的,奖励无效;三是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奖励一般要经过申报、审查、决定和颁奖公布程序而生效。

  对于如何进行奖励,《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 对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分离的规定

· 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 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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