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税收征收管理回避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1376  
  

  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执法活动的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执法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为防止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违法案件时,因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而不公正执法,甚至徇私枉法,有必要实行执法回避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与纳税人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包括与纳税人是近亲属或者与纳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税款征收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的。二是与扣缴义务人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包括与扣缴义务人是近亲属,或者与扣缴义务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者税款征收的。三是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包括税务人员本人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和范围进行了具体化规定:

  1.税务人员必须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1)核定应纳税额;(2)调整税收定额;(3)进行税务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2.需要回避关系的范围。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4)近姻亲关系,指配偶一方的亲属,一般只限于三代以内,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延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此类关系并不是都要回避,只有当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时,才应当回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 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 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365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