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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4   浏览量:1164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费用筹措机制,明确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根据这一决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中支付,但对失业人员是否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未作出规定。由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必然数量有限,很难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

  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有的地区采用定额补助的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也有的地区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以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

  考虑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生活负担较重,一旦在失业期间生病,在个人账户余额用完后,就只能由个人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负担很重,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社会保险法》采纳各方面意见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 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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