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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受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224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表是大多数申请都需要的基本材料。一般包含以下项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单位的地址、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种、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害部位、诊断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职业病名称、伤害程度、伤害简要经过、事故单位意见、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工伤认定机构的意见等。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现实中存在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把这些材料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根据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不同,可能还会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需要。主要有: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