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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304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这里规定的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是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的有效办法,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偿。

  先行支付不意味着工伤保险责任的转移,仍要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缴费数额

· 工伤保险费的确定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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