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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缴费数额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392
一、缴费主体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当前实际操作中,一般按月缴纳,但也有按季度甚至按年度缴纳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伤保险实行 “无责任赔偿”,强调用人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规定单位缴费义务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1、“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2、“费率”,是指按照《工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目前,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及其用工群体,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困难,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数量不够多。这样的行业主要有两类:一是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工资支付形式多样且由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使工资总额计算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类中小矿山企业也类似;二是受市场竞争影响非常大的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用人规模波动性大。对这样的企业应当采取变通的缴费方式。如: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工伤保险费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