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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利润和亏损处理方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729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释义]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利润和亏损处理方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中的全部收入与支出的总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两部分。利息收入是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业务收入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生的各种业务费支出等。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财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专项支出、管理费等。

  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其基本含义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各项预算项目自成体系,并相对独立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构成实现利润,不再进行利润留成和缴税,而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所剩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各级分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收支相抵后,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应当在年终决算后逐级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将净利润全部上缴给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自身的亏损,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始终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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