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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4   浏览量:748  
  

  1.股权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2)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2)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3)涉及的股东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

  3.住所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2)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分支机构的设立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2)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3)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4)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5)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和稳定的经营计划;(6)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5.分支机构的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这里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6.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1)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2)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3)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釆取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4)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5)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6)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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