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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19 浏览量:116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又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身心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行为人召集、管理或者控制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组织的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诱、招募等手段。“暴力”是指直接对未成年人采取殴打、伤害、禁闭等危害人身健康和自由的行为;“胁迫”是指采用一定的精神强制,诸如体罚、挨饿等对未成年人进行威胁的行为;“利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引诱未成年人的行为;“招募”是指征召、募集或以出资为条件召集成年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上述手段可以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只使用一种或数种,但均不影响“组织”的成立。
刑法没有规定被组织的未成年人的数额,通常认为被组织的未成年人应当是多人,即三人或者三人以上。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组织,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即使人数不足三人,也应当定罪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包括刑法明确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也包括与其性质上相同、危害程度上相近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哄抢”、“强拿硬要”等其他侵财行为,但不应包括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故意,同时客观上实施了组织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本罪,不要求有未成年人实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鉴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尚属未成年人的范围,而从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本罪的确立目的在于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之间相互纠集、组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一般不宜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本罪的主体,实践中一般为成年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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