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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19   浏览量:94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具体是指召集、管理或者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按照一定的规则或者监视方式, 将残疾人、儿童召集起来乞讨, 或将分散的残疾人、儿童进行集中和控制使其进行乞讨, 或发起、建立残疾人、儿童组成的乞讨群体进行乞讨等。刑法没有规定被组织乞讨人员的数额,从立法原意来看,通常认为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应当是多人,即三人或者三人以上。

  (2)行为人必须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残疾人或儿童的身体直接实施强制、打击或控制,使其不敢或不能抗拒,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行为人既可以徒手采用拳打、脚踢、口咬等方法实施暴力;也可以借用工具、动物、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过错人实施;在时间上既可以长期连续的实施,也可以是一次性的使用。胁迫是指行为人对残疾人、儿童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损害相威胁、恐吓,对他们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之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从而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乞讨活动。胁迫的发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胁迫的方式既可以是暴力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乞讨的行为,但不是运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完成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的行为就为既遂。当然,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规定,则不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包括年满16周岁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成立该罪。本罪往往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否出于牟利目的、客观上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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