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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31   浏览量:164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了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其次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劳务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一种极为恶劣的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将财产或者经营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薪者无法查找到。“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需要注意的是,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无疑具有支付能力。但是,对以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

  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即行为人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其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时限获得劳动报酬。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也不构成本罪。

  2.拒不支付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因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并不一样,《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是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即无论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均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本罪。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这里的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践中,某些基层人民政府基于上级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获得了部分诸如调查、处理、监督欠薪行为等劳动行政监察职权,他们基于该方面的委托或者授权以自己名义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应被视为政府有关部门。这一情形以发生于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居多。 此外,对于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情形成立的由一级政府牵头,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临时组建处理恶意欠薪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也应当认定为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能成为责令支付的主体。此外,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执行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令支付的形式,《解释》规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

  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规定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推定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包括三类,一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个体工商户;三是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而言,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是为直接故意的表现;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则为间接故意的表现;并且从“经过有关部门‘责令’后,仍然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中均反映出行为人的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二、认定

  (一)正确区分犯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对于确因经营中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应当要求经营者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清偿协议,明确清欠时间和数额,届时仍未清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力求将这类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框架下予以解决。

  (二)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定性。法律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象限定为劳动报酬, 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将此种情形排除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整范围之外, 则会形成合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 而非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构成犯罪的不合理现象。鉴于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定性。从司法实践来看, 不少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并未担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在幕后控制、操纵企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亦应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其次,二者的犯罪客体也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即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劳资关系构成了严重的侵害。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最后,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主要是特定劳动者的薪金,即通常所说的工资。在本罪行为中,一般是劳动者首先履行其劳动义务,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了一定的劳动服务,在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服务之后,用人单位基于主观上的故意而拖欠、或不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在一般诈骗罪中,则并无这种先后顺序关系的要求。此外,本罪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人,即劳动者。而诈骗罪针对的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拒不交出的行为。可见,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保管关系或者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的条件,而本罪并不需要此种条件作为前提。此外,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遗忘物、埋藏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薪酬。二者在犯罪对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三、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严重失常的;引发劳动者实施犯罪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等。

  (二)从宽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解释》 第六条细化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

  (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2)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即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宽处罚。

  《解释》 第六条同时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当然,实践中,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三)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了体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严惩立场,《解释》 第九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虽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并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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