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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17   浏览量:107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利益以及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信用证”是金融机构开具的有条件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资信证明”是证明个人或单位金融实力的文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也包括为单位。

  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开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开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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