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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08   浏览量:88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就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等。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刑法只原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解决。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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