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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内容及提出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682
重整计划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多方协议。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
人民法院裁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管理人所控制,由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指为恢复债务人的正常营业,改变亏损状态而对债务人采取的营业改善措施。债务人的情况不同,重整经营方案也会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对债务人的经营所采取的重整措施主要包括:亏损业务和资产的处理,企业负责人的调整、职工裁员措施,借款、经营方针和市场战略的调整等。
(2)债权分类。
债权人会议要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这就需要对所有的债权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制定不同的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以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分类如下: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④债务人所欠税款;⑤普通债权,必要时可单列小额普通债权。
(3)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调整方案是指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包括债权的减少、免除、延期、债权性质的转换(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之间的转换)等。
(4)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是指对调整后的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包括清偿债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确定一个明确合理的期限。这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切实执行重整计划,维护债权人利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载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企业破产法》没有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作具体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可以通过与有关利益方协商确定。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应有一个明确、合理的期限。《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未作具体规定,通常这一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致,这样既可以使重整计划的执行受到全程监督,也不会因期限过长增加不必要的重整成本。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利益方协商确定这一期限。
(7)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制定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各种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包括债务人分立、与其他企业合并、增减资本、发行新股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期限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重整期间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