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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组成及职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425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例如,要考虑债权人人数的多少,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大小,对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的复杂程度等。对于简单的破产案件,不必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可以通过决议确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决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尽快选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为便于决定事项、开展工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这是债权人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之一。例如,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向其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情况,还可以查阅有关财产的账簿和文件,询问债务人、管理人等。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职责。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出现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议决。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除以上几种职权外,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其实施相关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