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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事项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323
一、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的事项的裁定权
1、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经表决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上述裁定,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也可以另行通知债权人。
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的复议权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裁定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则时间从裁定宣布之日起算;如果裁定是另行通知债权人的,则从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的裁定;
2、人民法院作出的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裁定。有权提出该项复议申请的主体是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