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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则和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2123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则和效力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未经表决或者表决程序不合法,不得形成决议。依债权人会议议决的不同事项,法律区别了一般决议的表决和特殊决议的表决。
一般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特殊决议的表决,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决议,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除了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此外,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类分组表决,也属于特殊决议的表决。
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须经法院许可外,决议一经作出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无须法院的特别许可。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不论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或者放弃表决、或者表决时保留意见,也不论债权人是赞成决议还是反对决议,均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同时,《企业破产法》为反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者提供了救济渠道。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l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