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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512
为保障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行的有关信息,行使监督权力,《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指房屋)。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化通常有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委员会有必要知晓,以依法实施监督。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探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勘察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勘察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转让也会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这种转让会涉及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重大变化,管理人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4)借款。
借款会使债务人支配的流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行为,管理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5)设定财产担保。
财产担保属于物的担保。这里讲的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理该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以债务人的财产向有些债权人提供担保,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有了解的必要。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和提单等。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的合同;二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都已部分履行,但均未履行结束的合同;三是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一方没有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履行上述合同,会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增减变化,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8)放弃权利。
这里讲的“放弃权利”,主要是指管理人决定放弃有关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权利。管理人放弃有关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权利,可能造成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减少,关系破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管理人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9)担保物的收回。
管理人不论是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清偿受担保的债权的办法,还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提供替代担保的办法收回担保物,都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有关,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对于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管理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