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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419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是,它们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仍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的权利。不过专为设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如担保财产的拍卖费用、维护费 用等,可以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随时发生的,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发生时,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予以清偿。实践中,有的在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发生后随时予以支付,有的则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先予以扣除。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与共益债务相比较,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所必需的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能够支付破产费用,例如,不能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用或者管理人的报酬,将直接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所谓优先清偿是指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都未受清偿时何者优先的问题。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费用总额的比例对各项破产费用予以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同样,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共益债务总额的比例对各项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四、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形,一般来说破产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即使继续进行也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的申请依法终结破产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出现暂时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的困难,待困难消失后能够支付的,破产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在变卖债务人财产后依法清偿共益债务,同样也不存在破产程序的终结问题。
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即发现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 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这样可使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得以合法终结,使债务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有权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主体限于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