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共益债务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408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共性在于: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不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破产债权;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二者的区别在于: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支出的程序性费用,这种费用的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的破产案件都需要支出破产费用;而共益债务则是非程序性债务,具有或然性,不同的案件产生的共益债务往往不尽相同。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共益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含的范围广泛,包括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水电费用,与他人签订新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包括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债务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破产程序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相关规定

· 破产程序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142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