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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59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是,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理应由旅行社亲自履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时,也会出现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不能出团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一是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二是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据此,旅行社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但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如果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旅行社构成本违法行为的,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罚款处罚,数额为“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2)责令停业整顿。旅游主管部门在给予旅行社罚款处罚的同时,“并责令停业整顿”。即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的,除了给予罚款处罚外,还须同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3)吊销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即旅游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回出发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地点的,必须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至于其他需要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形,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4)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罚款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是暂扣或者吊销证件。即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一并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履行违法活动法定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行为的处罚

· 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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