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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860
在旅行社组团旅游中,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为了方便、快捷解决争议,旅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可以推选代表人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旅游者。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后,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只能是旅游者一方,旅游经营者一方不能推选代表人。同时,推选的代表人,只能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中间产生,而不能在旅游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中产生。至于可以推选多少人作为代表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的条件之一,是“人数众多”。至于人数众多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将“人数众多”理解为“十人以上”。当然,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解决旅游纠纷时,还需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有关调解、仲裁的规定来进一步确定。
(3)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的条件之二,是“有共同请求”。所谓有共同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请求标的为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如某旅行社发布信息,称将于春节前组团去某国旅游,人数满60人即可成团出行,但最终只有30人报名参加并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交纳费用,于是旅行社宣布取消该次旅游活动、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没有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这30名旅游者一起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收取的费用。
(4)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的活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这里讲的代表人的活动,主要是指参加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性活动,如提供证据、提出管辖异议、进行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这是因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凡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活动,如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
(5)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解决活动,既可以自己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