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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及督办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1641  
  

  旅游业涉及交通运输、宾馆酒店、餐饮娱乐、观光游览、休闲购物等多个行业,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调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旅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的工作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各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共享。要建立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的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保证依法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业是综合性很强的一个行业,既涉及吃、喝、玩、乐、游、购等多个环节,又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就多部门管理而言,仅旅游景点、景区就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如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归建设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归林业部门管理,寺庙道观归宗教部门管理,文物遗址、博物馆归文化、文物部门管理,地质公园归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海滨水域、岛屿归海洋部门管理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者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选择跨地区出游、长距离出游。因此,在维护、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打击旅游违法行为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方等。因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督办,是指对于那些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牵涉多个地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旅游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督促办理。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督办,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统一行动、严格执法,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门、地区之间相互推诿拖延,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督办”不等于代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旅游违法行为,在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时,仍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代替职能部门而由自己直接以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旅游监督检查的规定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行为规范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的保密义务

· 因旅游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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