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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1 浏览量:1442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所谓“监督管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方式,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监督管理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1)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这里的“旅游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责旅游工作的机构。具体来讲,“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专门机构,是指单独设置的专门负责旅游工作的政府机构;非专门机构,是指非单独设置的负责旅游工作的政府机构。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涉及旅游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景区主管部门等。
(2)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所谓“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3)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为“旅游市场”。旅游市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涉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活动,以及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同时还涉及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服务标准等工作。因此,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完善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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