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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游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及责任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9 浏览量:1174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伤寒等二十几种;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等十几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旅游者患有上述传染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患有其他疾病,虽不具有传染性,但对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旅行社也可以解除合同。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这里所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旅游者携带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旅行社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其他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游客小李携带瑞士军刀参加旅行社的组团游,登机过程中机场安检人员要没收刀具,小李不同意,旅行社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成行,依法解除了与小李的旅游合同。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的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旅游者违反上述义务,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参与色情、赌博等活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旅行社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行程中某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与其他旅游者发生肢体冲突,经劝说无效,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的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因上述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的“必要的费用”,包括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娱乐、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及解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