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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9 浏览量:1212
告知义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在组团和服务时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告知义务,防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除旅游法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对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物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一、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
从旅游者向旅行社咨询开始,到旅游合同履行完毕为止,都是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阶段,告知义务的履行贯穿旅游服务的全过程。在订立旅游合同阶段,旅行社应当将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决定是否参加旅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阶段,导游(领队)在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项,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
由于旅游活动通常要跨越一定的区域,甚至是到国外旅游,旅游者将置身于陌生的环境中,因此,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大至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民情风俗,小到气候变化、餐饮特色,特别是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者所在地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清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做到事无巨细,详尽周全。具体而言,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青少年以及特殊群体出游的比重逐渐增多。旅游活动需要旅游者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状况,某些特定的旅游项目更是对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有着特殊的要求。一些身患特定疾病的旅游者是不宜参加某些不符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的,因此,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当明确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真实的健康信息。旅游者参加带有危险性质的旅游活动,如漂流、攀岩、蹦极等,旅行社应当明确告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等不宜参加。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比较多,涉及乘车、住宿、游览等各个方面,如旅游者在乘车途中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门,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是否锁上;在旅行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有异味变质的情况,请勿食用;登山或者参与活动中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在水上游览或者活动时,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等等。对于这些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告知旅游者。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进行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者无法预知或者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此外,如果游客自身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者游客对于在旅途中遭遇的人身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旅行社的相关法律责任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于这些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行社也应当向旅游者详细告知。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的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2)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3)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对于上述旅游者应当注意的事项,旅行社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向旅游者解释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对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旅行社也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三、旅行社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1.告知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告知的内容必须非常具体,不能流于形式,应当让旅游者听了就能理解明白。现在有些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非常简单,仅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但没有具体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这样做相当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履行告知义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在旅游纠纷诉讼中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法庭上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许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依赖导游(领队)的口头告知,虽然导游(领队)的确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告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在法庭上不能出示相关证据,从而导致旅行社的败诉。
四、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履行告知义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必须与旅游目的地的不同法律、法规或者民情风俗具有因果关系,且导游(领队)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对于这样的损害,旅行社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与旅游目的地的服务没有关联,且损害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旅游者的个人疏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旅行社没有告知和警示,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以及导游服务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