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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排违法旅游项目和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2 浏览量:1059
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旅行社不得安排的这类活动,主要包括: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规范的对象包括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包括旅行社的导游、领队以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2)规范的环节是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中,具体的旅游业务不限,可以是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或者边境旅游等。
(3)规范的行为是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活动。参观是指参加观看活动,参与是指参与某种旅游项目,获得体验。这些活动或者项目不论在所在地是否合法,或者符合社会公德,只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就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