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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及备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2 浏览量:1301
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旅行社分社。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设立社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2.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按此,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来设立分社,即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的规定,目前,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3.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此外,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4.分社的备案。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分社的《营业执照》;
(2)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3)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