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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的受尊重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8 浏览量:1608
所谓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作为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是个体进行体验的经历,与旅游者的人格、习惯和信仰密切相关,为此,旅游法第十条再次强调了旅游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三个方面:
(1)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身份、社会地位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意味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风尚、礼节、行为、倾向等。民族风俗习惯大量地表现在饮食、服饰、婚葬、节庆、礼仪、禁忌、歌曲、舞蹈、体育等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素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预防民族纠纷,维护各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无论是哪个民族的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其民族风俗习惯都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其他民族的旅游者,也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旅游者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3)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所谓宗教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特定宗教的信奉和皈依。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对其宗教信仰应当予以尊重,任何人不得对旅游者的宗教信仰予以贬损、歧视,也不得以与旅游者宗教信仰相悖的言行对待旅游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