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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之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7   浏览量:1563  
  

  按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个人是没有收案权和收费权的。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主要考虑是:

  (1)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有可能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律师私自收取的费用既没有如实反映到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来,也没有如实计入其个人所得,从而使国家损失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纳税收入。

  (2)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有可能会侵害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费用,除依法缴纳税款外,还要支付日常运营所需的各项正常开支,律师隐匿了个人私自收取的费用,实际上等于侵占了律师事务所的财产。

  (3)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会直接或间接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并不知道相关委托事项,也不可能运用全所力量协同办案,这将影响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而且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形成实际的委托关系,在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委托人难以从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得到赔偿。

  至于律师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更是直接侵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律师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1)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2)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3)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4)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除非是出现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特殊情形。这也是《律师法》基于律师的职业使命和职业特点,为律师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此外,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诉讼、仲裁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重要内容。律师的职业使命要求律师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律师提供合乎标准的法律服务的最低要求,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就构成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的违法行为:(1)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2)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3)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4)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5)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有争议的权益,目的是希望律师协助其在法律上取得该争议的权益,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当事人往往会基于信任,向律师提供各种事实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律师利用其特殊地位,利用对案情的了解和手中掌握的大量证据,趁机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必然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

  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的违法行为:(1)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2)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必然掌握委托人提供的,有时还包括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以及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私生活中不宜为外人所知的情形。无论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当事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公布于众,否则即构成侵权。因此,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这种保密义务不仅适用于接受委托过程中,也适用于代理工作结束后。律师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律师协会的职责

· 律师协会会员的规定

· 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

·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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