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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267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提出仲裁申请;
(2)有权委托代理人;
(3)有权提出答辩、回避和提供证据;
(4)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拒绝调解;
(5)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6)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