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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169  
  

  劳动争议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3)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4)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2)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4)自觉接受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规则

· 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支付令制度

·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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