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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30   浏览量:1720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公务员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公务员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应当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

  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和落实这些要求,应当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中。

  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

  四是贯彻落实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战略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出战略部署,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五大体系建设等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要求,应当修改完善公务员法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总体考虑和起草过程

  公务员法修改工作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经验新成果,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推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成熟定型,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更为有力有效的法律保障。

  修改工作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体现到公务员法的修改过程和具体规定中。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现实情况和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修改;对已经形成共识、必须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不成熟、有争议的不改,确保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三是坚持严管厚爱,完善制度举措。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级机关、广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使公务员法的修改更具针对性,反映时代声音,体现实践要求。同时,进一步理顺公务员法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关系,保持制度间的有机衔接。

  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在开展专题调研、组织课题研究、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原国务院法制办以及部分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组成修法工作小组,研究起草了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初稿。党的十九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后,又根据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7月正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的意见建议。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市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9月11日,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见。9月29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并报经习近平总书记审阅同意。

  根据党中央有关工作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央组织部送来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等文件转化为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代拟稿、修订草案及说明。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

  修订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第四条)。同时,在立法目的(修订草案第一条)、公务员政治属性(修订草案第二条)、管理原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任用原则(修订草案第七条)、公务员条件(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公务员纪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试点改革成果,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修订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订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分类考核(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分类培训(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职位聘任试用期(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三条)也作出进一步明确。

  (三)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对任职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地域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责令辞职规定(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四)充实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奖励原则(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奖励情形(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津贴补贴(修订草案第八十条)、加班补助(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

  (五)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体现在公务员考核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宪法宣誓(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公开遴选(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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