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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9-07   浏览量:43  
  
  【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23-06-15
  【实施日期】2023-06-15
  【效力位阶】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变更】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23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修正)(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直接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出入库信息化规定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的,由应急管理、公安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申报的处罚)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确定产品方案规定的处罚)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未进行安全论证,或者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购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从业变更登记和运输监控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海事、邮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情况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未采取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违反灾害性天气等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违反海事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限制措施的;
  (四)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总量控制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七十条(违反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除外),并且应当进行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建设的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将其用于主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生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企业。
  (四)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促成危险化学品交易的平台。
  (五)受限空间是指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第七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对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防爆设施、设备检测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的指定道口。
  (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相关知识;对举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上海市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
  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在灾害性天气等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相关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许可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防护设备的相关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审验;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实施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在高速公路的收费、检查站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或者指定通道,并在指定道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运输专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查验,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外省市驻沪、来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办理备案、车辆查验等手续。
  (三)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
  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报告进行审批;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营运证;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行检验。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监督管理。
  负责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对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价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实施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油轮等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实施导航或者护航;发布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灾害性天气等条件下禁止或者限制航行的公告;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上海海事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出上海港进行审批;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注册登记证书;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油轮等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实施导航或者护航;发布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灾害性天气等条件下禁止或者限制航行的公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实施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和实施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相关地方标准。
  (三)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预案;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八、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铁路车站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车站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一)对邮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的应急预案。
  十、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一)负责机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单位及其航空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机场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
  十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
  (二)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十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的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十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负责在进行建设管理时,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十四、上海市气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侦检和评估。
  十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十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对科研院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十八、上海海关
  负责对本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实施检验。
  十九、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对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火灾事故开展救援和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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