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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档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640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对会计档案作了具体规定:

  (1)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会计档案是在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其产生的直接目的和主要原因是作为一种核算的手段,是为了处理某些会计事项的需要。同时,作为会计信息载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可以作为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集中保管起来,才会形成会计档案。所以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

  (2)各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各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即会计法未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 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编制和报送的要求

· 应当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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