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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1040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会计法第二十二条会计对记录应当使用的文字作了专门规定。首先规定各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在此基础上,又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会计记录的文字作了补充规定,即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民族自治地方,无论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只要适用会计法,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就应当使用中文。因为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要求所有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

  (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首先要依照会计法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所必须遵守的。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根据宪法的规定,针对我国民族自治的特点,会计法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和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样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首先应当依照会计法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必须遵守的。同时,又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样,既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又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编制和报送的要求

· 应当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 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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