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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编制和报送的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650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以报表的形式传送会计信息。会计报表主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和项目口径编制。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静态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企业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后编制而成的。它表明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明企业的经济资源和企业的偿债能力。

  (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人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出企业一定期间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是动态会计报表。通过损益表反映的收入、费用等情况,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情况,表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3)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反映企业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动态的报表。它起到联结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桥梁的作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作的解释,是会计报表的补充。主要是对会计报表中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增减变动及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的会计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对会计帐簿记录进行审核时,要依法对这几种帐簿进行审核。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份、季度和年度等种类,因此,单位应当在月份、季度、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报送。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因各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国家对其监管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别。其具体内容,在财政部门行业制定的13个全国性的会计制度中都有详细规定,各单位要依据自己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法、证券法等可能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等作出特别要求,因此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或投资人。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实际上是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要求,防止单位对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采取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编制、提供内容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偷税、隐瞒收支或其他违法、违纪等目的。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审计,是中介机构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评价和审核,是对会计工作实施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掌握单位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单位应当先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再将审计报告连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 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规定

· 禁止私设会计账薄的规则

· 会计账簿及其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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