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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613  
  


  或有事项是指现存的一种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其最终结果是损失还是收益,只能由某些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经营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包括风险)。这些可能发生的损失称为或有损失;可能发生的负债称为或有负债;可能发生的收益称为或有收益;可能发生的资产称为或有资产。比如甲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乙企业违约,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甲企业来讲,其作为原告是否能胜诉而获得赔偿,要经过法院的最后判决才能确定。甲企业可能获得赔偿这种不确定的情形称为或有事项,可能获得的赔偿称为或有收益。对于乙企业来讲,其作为被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等法院的最后判决才能确定。乙企业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不确定的情形就是或有事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或有损失。

  从会计角度看,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点:(1)或有事项是过去交易的结果,而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比如某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或有损失,虽然这种或有损失存在不确定性,但这种或有损失是由已经发生的担保合同引起的。(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中,许多会计事项都存在着不确定性,比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余价值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但是这种不确定性与或有事项本身所具备的不确定性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或有事项的结果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即是否发生损失或者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固定资产最终要消耗完结这个事实本身是确定的。(3)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即是否发生损失或收益,只有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个事件时才能最后得到证实。因此,未来事件证实损失或者收益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就成为判断是否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和披露的重要依据。

  会计法第十九条就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作了规定,重点列举了担保、未决诉讼这两个或有事项:(1)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财产责任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被担保的债务不能如期履行时,单位就要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清偿债务,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2)未决诉讼,是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因此,会计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第三,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规定

· 禁止私设会计账薄的规则

· 会计账簿登记的依据与基本规则

· 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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