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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725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各单位在会计核算时所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则和方法,外币折算处理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长期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坏账损失提取和核算方法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

  一、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当然这种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一个单位一旦选定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应当保持一贯性,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因为尽管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本质上都是正确的,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如果各单位在不同时期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不同时期的核算结果就缺乏可比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同时,一贯性原则还可以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

  二、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成不变,如果出现了确实需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原因,还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单位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业务当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以及某类业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时,就需要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比如企业原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存货周转成本的计价,由于通货膨胀,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存货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改变原来采用的先进先出法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能客观真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法规定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是“确有必要变更”。

  对确有必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法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即各单位在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要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其他会计处理方法,不能采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以外的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各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二是,单位在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可以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一目了然,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会计核算的情况,便于从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角度,综合分析、比较单位不同时期会计核算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禁止私设会计账薄的规则

· 会计账簿登记的依据与基本规则

· 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取得、审核、更正和记帐凭证的编制

·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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