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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取得、审核、更正和记帐凭证的编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627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对会计信息质量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因此,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和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在实际中,会计凭证的形式多种多样,会计法将会计凭证明确地分为两大类,这就是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种类很多,常见的收货单、发货单、预料单、收款或付款凭证、支票等,都属于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事项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或人员签名盖章,经办人员签名盖章等。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后由会计人员编制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归纳,便于登记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凭证名称和编号,编制日期,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方向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凭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盖章等。

  二、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第一个步骤。各单位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是保证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会计法对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办理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法的规定明确了审核原始凭证所应遵循的法定规则,主要有三项内容: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送交的原始凭证必须进行审核,这是一项法定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①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位、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等。②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③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主管人员是否审批同意等。④正确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这是法律赋予审核人员的拒绝权。同时,审核人员还应将此情况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四、会计凭证的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出了规定: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是无效凭证,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也就是谁出具的原始凭证谁负责更正,在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重开。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原始凭证金额是原始凭证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金额记载的是否清楚、准确,关系到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反映是否准确,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造成舞弊。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

  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分类后编制的凭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具有便于记账、减少差错的作用,编制记账凭证是将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的中间环节,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法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不得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 会计年度的规定

· 会计核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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