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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27 浏览量:1175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的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用瞒报、谎报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手段欺骗资质等级管理机关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吊销其骗取的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了罚款数额:对勘察单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视情节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视情节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通常指监理费用),视情节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视情节处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