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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委托与承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12   浏览量:1394  
  

  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因此国家对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反映了该单位从事某项监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获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才具备保证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能力,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将需要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目前,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因设计人员对设计意图比较了解,对设计中各专业如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也比较清楚,而工程施工的质量保证也是对设计质量的肯定,因此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十分有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这里的“隶属关系”是指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有行政上下级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主要是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监理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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