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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8 浏览量:1045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虐待俘虏”,是指违背人道主义,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我军的俘虏政策,对被我军俘获后不再反抗的敌方人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生活上不给予人道待遇的行为。
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2)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3)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4)虐待伤病俘虏的;
(5)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