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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虏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8   浏览量:800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

  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二、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鉴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虽一样,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虏罪比私放在押人员罪要重,而且私放俘虏罪只设了两个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员罪却设了三个量刑幅度,实际处刑结果要比私放俘虏罪轻,所以应当按私放俘虏罪论处。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一般是指: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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