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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8 浏览量:108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无辜居民”,是指在战区居住的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居民,包括我方管辖的居民、敌方管辖的居民和属第三方管辖的居民。这里规定的“残害”,是指对无辜居民实施伤害、杀害、奸淫等侵犯人身的暴力行为。这里规定的“掠夺”,是指行为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上述行为的,才构成本罪。军事行动地区即我军作战的区域。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和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了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我军的声誉,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了我军的军事利益,因而刑法对这种犯罪作了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没有依照本法伤害、抢劫等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平时在非军事行动区残害无辜居民和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应按照刑法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群众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那些确实出自于军事行动需要而取用、毁坏军事行动地区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应认为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就具备了本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本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二)本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界限。(1)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参加军事行为的军职人员;而抢劫罪、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行为发生地点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而抢劫罪、抢夺罪没有地区限制,可以发生在任何地区。(3)侵害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群众的财产;抢劫罪、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地区的公私财产。如果军职人员在非战区抢劫或者抢夺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抢夺罪论处。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2)强奸无辜居民的;
(3)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4)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5)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