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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提存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7   浏览量:1357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享有提存权,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承运人提存运输的货物后,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期间,货物的孳息归收货人所有,提存所生费用也均由收货人承担。

  一、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

  (1)收货人不明。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不知道收货人。比如提单运输中,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均不记载收货人,托运人背书转让后也难以确定收货人。第二,收货人下落不明。承运人虽然知道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但无法取得联系通知其提取货物。第三,货物权属出现争议,出现两个以上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交付货物,承运人难以确定交付对象的情况。

  (2)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主要是指虽有明确的收货人,但其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拒绝受领货物应理解为拒绝在约定或合理的提货时间内提取货物,既包括拒绝提取货物,也包括不合理拖延提货时间的情形。

  二、承运人行使提存权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应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人就不能直提存该食品。

  (2)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3)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规定留置该货物,以该货物拍卖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置的相应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的处理

· 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的承担

· 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确定

· 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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