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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28   浏览量:1126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

  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只有轻微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发包人可以催告勘察人、设计人尽快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勘察、设计文件的迟延致使工期拖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赔偿损失。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发包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责任

· 发包人的检查权

·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

·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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