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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3   浏览量:1409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承揽合同,或者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但在一些特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不是建设单位,如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往往是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此外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与承揽合同不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不动产建设项目。也正由于此,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又具有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投资规模大,风险较大等特点。

  (2)合同的主体须具有特殊资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设的主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自然人个人不具有承包人的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工程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勘察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2)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3)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 承揽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 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

·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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