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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0   浏览量:1114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解除权外,可以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也是由于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则应当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样处理,既可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更大的浪费,也不会给承揽人造成不利。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时期,定作人,无论何时都得赔偿损害而解除契约。德国民法典第649条也规定,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得随时告知解除契约。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应当赔偿因其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承揽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 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

· 承揽人留置权和拒绝交付权的规定

· 当事人约定象征性对价后推定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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