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担保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受影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当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出租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权利瑕疵的构成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是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基础。所谓租赁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租赁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主张,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权利不属于出租人,而全部或者部分属于第三人。如出租人将无处分权的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全体同意出租共有物等。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权利受到第三人权利限制,即租赁标的物之上负担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出租人与第三人就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此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动产为涉及专利权的产品,而该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时,则也可能产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第二,相对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对该物无处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相对人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而享受对对方的权利的瑕疵担保的要求;第三,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仍未能排除,如果在合同成立时,虽有权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后,行为人取得了该物的处分权,则应视为权利瑕疵已经除去。
二、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为善意,即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善意的判断,以一般注意义务为基准,可以根据普通人通常的社会经验、知识和技能,结合租赁物的性质,合同订立过程以及出租人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承租人是否尽到合理及必要的审慎。如果承租人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仍然无法获知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的,则可以推定承租人为善意。
三、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这意味着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为减少收取租金或者不收取租金,即承租人取得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对于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虽然该条只规定了承租人取得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但并不排斥其他合同责任方式。如果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遭受其他损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有利于尽快排除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影响,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违反此义务,承租人会产生利益减损或者权利丧失的风险,可能发生丧失请求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